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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无锡浙江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原籍无锡的浙江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经无锡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发扬浙大“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校友联络感情搭桥,为校友创业助力,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无锡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无锡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无锡市园通路同新里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我市与浙江大学及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与交流;
(二)加强我省校友与母校、各地校友会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三)以无锡浙江大学校友会作为一个平台,联系浙大的院、系、所和我省的部门和企业进行对接,引进技术和项目;
(四)积极争取浙江大学及海内外校友对我省的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项目引进给予支持与帮助;
(五)积极争取浙江大学及海内外校友到我省投资;
(六)积极争取浙江大学及海内外校友到我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七)进行学术交流;
(八)开展科技信息交流;
(九)推广高新技术与产品;
(十一)组织人才培训;
(十二)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十三) 兴办科技、咨询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原籍无锡、在浙江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会办公室会议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最终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办公室会议审查,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例行开会时间为 5 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举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请假、以书面或委托其他理事的方式发表意见的理事视作到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下属实体上交的利润;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所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30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注:本章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而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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